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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据《*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》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,为进一步规范《可用于食品的菌种名单》和《可用于婴幼儿食品的菌种名单》管理,审评机构组织*对两个菌种名单进行了更新。对名单中涉及菌种分类和命名调整的,设置2年过渡期。
特此公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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